一、依據本府運動局114年11月14日中市運競字第1140027122號函辦理。 二、旨揭賽事各校指導教練戮力負責,指導選手參賽獲獎有功,本局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三點附表(一)全市性規定辦理敘獎;惟同一賽事不另以項目分次計算,請學校本權責擇優辦理敘獎事宜。倘有校長敘獎部分,請另案報局憑辦。 三、檢送旨揭賽事比賽成績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