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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温,補習班及課照中心退費說明事宜(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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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規定,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予兒童家長。
(二)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檢附教育部110年6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0705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