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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未達基本工資勞工之薪資補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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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1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19733號函暨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9月1日發經字第1100901295號函(附影本)辦理。
二、 本(110)年5月下旬,本土疫情再起,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為因應此波疫情對民眾與產業帶來之衝擊,行政院於本年6月4日啟動「紓困4.0」方案,本部發布「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紓困申請須知」;其中,第4點及第5點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一者,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1萬元計算,提供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次性停業(課)補助;另對每位未達基本工資全職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3萬元,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1萬元,由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併具領轉發員工。據此,本次所核發紓困補助經費為本部協助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及其所屬全職員工因疫情影響致使收入減少酌予補貼性質,以協助渡過疫情難關,業者應將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之證明送部;如未轉發,恐觸犯刑法侵占罪。
三、 又「勞動基準法」第2條明定工資定義以及雇主應依該法遵守勞動契約及工資等相關規定,本次紓困補助經費與雇主依法給付工資兩者內涵迥異,故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不得以本部補助紓困經費充抵雇主本應支付勞工工資。
四、 請補習班及課照中心務必依前開說明及勞動相關法規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