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0年12月7日公告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場所(域)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短期補習班之從業人員、社區大學及樂齡學習中心之工作人員及講師等,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
主旨:因應自111年1月1日起本部業管之教育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共同辦理防疫作業,請貴局(府)轉知所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短期補習班之從業人員、社區大學及樂齡學習中心之工作人員及講師等,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12月5日新聞稿及110年1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號函辦理。
二、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及新型病毒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1月1日起,本部業管之教育場所(域)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爰請貴局(府)轉知就旨揭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疫苗2劑,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請各地方政府轉知並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等地點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