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配合辦理。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12月5日新聞稿、110年12月6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號及本部110年12月7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68186號函續辦理。
二、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及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從業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請至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查詢下載。本部將持續配合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所有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 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課照中心及補習班應依「從業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名冊」造冊管理;從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應填列「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另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善盡資料保護責任,若有後續使用,應去識別化。
2、地方政府依據「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及整備情形查核表」及「傳染病防治法」,於疫情防疫警戒期間對所轄課照中心及補習班定期抽查,可採書面抽查或實地查核等多元方式辦理,抽查比率(約10%)可由各地方政府視需要調整,查核頻率亦可自訂。倘所轄課照中心及補習班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從業人員,應輔導限期改善。
三、另為鼓勵課照中心及補習班從業人員儘速完成2劑COVID-19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下載運用。
四、請貴局(府)持續關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訊,適時轉知所轄課照中心及補習班,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