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歷採認資料查核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正本驗後發還)及證件影本(收用);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海基會)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收用)。
3.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應檢具居留證。
4.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應檢具國民身分證(需設籍臺中市)。
5. 臺灣地區人民請檢附出入境證明(或蓋有出入境日期戳章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