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2.依仲裁法第1條及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