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載明:「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機關得將上開內容納入個案契約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