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以避免發生採購爭議及浪費公帑情形;該等特性之工程,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