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5月18日府授人給字第1040110617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惟為落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確保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亦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不受前揭要點第5點限制,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