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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簽訂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接續租賃契約書及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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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公有房舍標租案,原則依「土地法」第25條辦理標租公有房舍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期限不逾10年,後續再以續約方式辦理,惟太陽光電設置包含行政程序申請、施工、併網發電躉售20年,故整體出租公有房舍屋頂期間逾20年之久,且租賃期間承辦同仁及長官可能更換,為保障得標廠商與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雙方於設置及營運發電期間權利,經濟部能源局訂定「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接續租賃契約書(範本)」及「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接續租賃契約書檢核表」,屋頂出租契約屆期前,建議可檢核廠商是否依契約履行相關義務,據以辦理後續續約事宜,避免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