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8日臺教社(三)字第1112402279號函辦理
二、 旨揭指引修正重點為「出現確診個案應變措施」,應配合指揮中心最新規定並落實執行以下防疫措施:
(一) 請確診者落實主動回報「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
(二) 社教機構亦應採取「自主應變措施」,包括依暴露風險程度適時調整營運方式,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疫作為。
(三) 曾確診館內服務人員返回工作崗位,應符合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