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4日臺教社(三)字第1112403301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19日新聞稿辦理。 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為社教機構場域相關人員進行講課、致 詞、演講等談話性質工作,應依指揮中心有關佩戴口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