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社(三)字第1112404890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0月24日新聞稿及教育部111年10月25日新聞稿辦理。
二、指引修正重點自111年11月7日起,對於進入社教機構之民眾,得視營運及防疫需要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