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30日臺教社(三)字第1112405425號函辦理。二、 旨揭指引修正重點為自111年12月1日起,對於社教機構工作人員及進入社教機構之民眾,如符合指揮中心公布例外情形者,得免戴口罩。但若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