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5日臺教社(三)字第1122400778號函辦理。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為自112年2月20日起,對於社教機構之工作人員及民眾,得自主決定佩戴口罩。但如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之特殊情境者,仍建議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