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1日臺教社(三)字第1122401532號辦理。二、 旨揭指引修正重點為自112年4月17日起,搭乘公眾運輸交通工具及特定運具(接駁車)由「規定戴口罩」調整為「建議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