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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看過來~
報導日期:2024-10-17
報導單位:豐原區 富春國小 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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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共有192個締約國,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
本校今天特別邀請兒童福利聯盟中區社工處 知能推廣組 江孟恩組長蒞校宣導,讓全校師生對兒童權利公約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了解,並能加以落實在日常生活中。兒童需要熟悉這些原則保護自己,未滿18歲的大朋友、小朋友們,都有受到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大人要響應支持兒權公約守護孩子!
一、禁止歧視原則:所有兒童,不論住在哪裡、家長做甚麼、說什麼語言、是否身心障礙、是男孩或女孩…,皆享有CRC所示的權利,不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對待。
二、兒童最佳利益:所有成年人應該做對兒童最好的事。國家的政策與父母的決定,都要優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
三、生存及發展權:兒童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家庭、社會及國家應給予必要的保護措施。
四、聆聽兒童的意見:兒童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成年人應該納入考慮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其中超過40條係就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內容涵蓋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兒童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思想及信仰自由權、受教權、隱私權、社會安全應受保障的權利、司法保障權、家庭權、休息與休閒的權利等。期望給兒童一個幸福希望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