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市學校外訂盒(桶)餐契約範本」及「本市學校午餐食材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案及總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25日召開「提升校園營養午餐食材農藥殘留合格率」案奉簽辦理。
二、考量本市學校午餐生鮮蔬果農藥殘留不合格率偏高,為提升學校午餐食材安全性,本次學校午餐契約範本修正第8條,另同步修正第17條罰則,再予以分級記點方式辦理,摘述如下:
(一)廠商應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或生產者,必要時並應配合提供上游供應商或生產者資料供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除具有機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者外,廠商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所訂自主管理之要求及「供應學校午餐團膳業者之檢驗規劃範本」(如附表)抽樣自主送驗。
(二)廠商使用之產品被檢驗出未核准登記用藥殘留農業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另倘使用之產品具3章(有機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者,記1點;倘使用之產品具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標示(Q)類者,記3點。
(三)食材已具3章者,廠商應將相關證明送交機關,則無須另行送驗;食材僅具1Q者應按農業委員會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計畫辦理田間自主送驗,並於送驗後2週內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
(四)承上,原契約範本已有訂定生鮮農水畜產品倘不符藥物殘留檢驗者,依輕重分別記予3、5、10點之罰則,本次針對章Q類產品倘檢出農藥殘留不合格時之罰則,再予以「分級記點」方式辦理。
三、另倘學校午餐供應型態為外訂盒(桶)餐,請務必遵守「本市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36項(六)3.」規定,熟食製品自產出至食用,包含運送過程,常溫保存不超過4小時或溫度應保持在攝氏60℃以上。此外,本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伍、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五、外訂團膳注意事項(三)亦規定,為預防食品中毒事件之發生及事後之查處,學校除應向優良餐盒食品商訂購盒餐(桶餐)食品外,可選擇運送車程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及貯存效果良好之廠商訂購。
四、旨揭契約範本電子檔及總修正對照表將同步放置於本局網站(https://www.tc.edu.tw/)-科室業務-體育保健科-檔案下載。
五、請各園參採旨揭契約範本,或針對現行午餐契約依修正對照表及契約範本第16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或以「附約」增加約款以為因應,並於112學年度開學前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