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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修正公布「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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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11月18日府授社少字第1110309226號函辦理。
二、違反內容、法定罰鍰額度、處罰對象、裁罰基準等係為第二點之內 容,非附件,爰將「如附表」修正為「如下表」。
三、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一百十一年四月七日「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案件裁罰研討會議」 決議,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應 無輕重之區隔,爰刪除項次二十六裁罰基準「違反第七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之加重規定。 三、項次三十一規定內容尚無涉裁罰基準,故刪除項次三十一。
四、酌作全表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