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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其他應備文件」第2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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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0日臺教社(一)字第1120001387號函暨勞動部112年1月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2590B號函辦理。
二、 基於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時數已記載於聘僱契約書,爰修正旨揭規定,雇主無須再另行檢附「外國專業人才之每週課程表」。
三、 檢送勞動部函文影本、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