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內政部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計畫補助處理原則 」第3點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10年1月12日台內民字第110010127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