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2年3月7日中市教小字第1120018473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貴校於112年3月22日前造送申請學生印領清冊正本(格式如附件)一式2份(一份申請學校自存)、學校領據乙紙及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乙份送分區協辦學校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