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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臺中市績優志工督導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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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一)依法備案之志願服務用單位志工督導。
(二)於同一運用單位擔任志工督導年資達10年以上,且具績優事蹟者。志工督導年資認計期間:自90年1月20日至112年5月31日止。
二、申請應備文件:請詳閱申請簡章。
三、送件說明:
- 於112年6月9日(星期五)前,親送或郵寄掛號(郵戳為憑)送至本局終身教育科陳課督收(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 電子檔案請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陳課督信箱:mm889966@gmail.com;郵件名稱請填:申請單位名稱全銜-112年臺中市績優志工督導獎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