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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臺中市績優志工督導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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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一)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轄依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
(二)於同一運用單位擔任志工督導年資達10年以上,且具績優事蹟者。志工督導年資認計期間:自90年1月20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二、申請應備文件:請詳閱申請簡章。
三、送件說明:
- 於113年6月7日(星期五)前,親送或郵寄掛號方式(以郵戳為憑送至本局終身教育科蕭小姐收(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 電子檔案請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蕭小姐信箱:hbtcm01827@taichung.gov.tw;郵件名稱主旨請填:申請單位名稱全銜-113年臺中市績優志工督導獎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