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度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一、二、三等勳章)申請
點閱數:119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5年4月27日中市社團字第1150064317號函辦理。
二、獎勵表揚相關資訊如下:
(一)表揚對象:擔任本市各類別志願服務志工,服務時數達2,000、4,000、7,000小時以上者。
(二)服務時數認計:自90年1月22日起算至115年5月31日止,且服務地點於臺中市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下運用單位(如郵局、國美館、科博館、移民署、國稅局等)及臺中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下運用單位。
(三)請於115年5月1日至6月5日(星期五)前使用臺中市政府志工服務平台https://volunteer.taichung.gov.tw/線上填寫申請推薦表,並檢附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志工服務時數頁面」截圖、其他佐證資料及清晰個人照片。
三、依據92年8月6日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函釋,志願服務紀錄冊之服務時數登錄,需自完成基礎與該(跨)類別特殊訓練課程,始得開始登錄,未完成基礎、該(跨)類別特殊訓練前之服務時數,不得補登。申請相關獎勵亦按此原則辦理。
四、請各推薦單位務必詳實填報,避免錯誤影響志工權益情事。並請各運用單位定期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服務時數、教育訓練及紀錄冊資訊,以利線上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