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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一、二、三等勳章)申請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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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件說明:請於111年6月15日(星期三)前,親送或郵寄掛號(郵戳為憑)附件1~4至本市烏日區旭光國小輔導室陳主任收(41454臺中市烏日區健行路501號),另申請名冊(附件2)除紙本外需將word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bonnie9598@yahoo.com.tw,連絡電話:04-23381847分機740,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二、本次獎勵表揚申請注意事項如下,並請詳閱申請說明及參考說明樣張(附件)填寫:
(一)表揚對象:擔任本市各類別志願服務志工,服務時數達2,000、4,000、7,000小時以上者。
(二)服務時數認計:自90年1月22日起算至111年5月31日止。
(三)應備文件(檢附申請紙本資料正本各1份,以A4規格,標楷體繕打,用釘書機裝釘即可):
- 附件1:申請資料檢核表。
- 附件2:申請名冊。
- 附件3:申請獎勵推薦表。
- 附件4: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申請一等勳章及二等勳章者,請附前次受獎證明。
- 歷年表揚手冊皆公告在臺中市志工媒合平台→下載專區→獎勵表揚→【獎勵表揚】92-110年臺中市志願服務暨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手冊。
- 依據92年8月6日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函釋規定:志願服務紀錄冊之服務時數登錄,需自完成基礎與該(跨)類別特殊訓練課程,始得開始登錄,未完成基礎、該(跨)類別特殊訓練前之服務時數,不得補登。
三、為保障志工夥伴權益,請各推薦單位務必仔細並詳實填報,避免出現錯誤,衍生影響志工夥伴權益情事。
四、請各運用單位定期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服務時數、教育訓練及紀錄冊資訊,以利未來線上申請作業。